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执189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1067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会敏,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陶金祥,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6民初36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0月8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0437.51元及利息(以40437.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因义务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市无房产、车辆、股票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三、由于被执行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静隽

审 判 员

沈国敏

审 判 员

刘金露

书 记 员

王志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