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烟厂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林,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XXX号XXX号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会敏。
原告**诉被告上海志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新华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施玉兰
书 记 员
蒋秉臣
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