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290号
原告:**,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昭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国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766号公交公司调度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MQQ53XW。
法定代表人:童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东,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顺,男,该管理处职工。
原告**、***、***与被告滁州国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於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