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37号
申请人:蚌埠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1426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明。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901-1904。
负责人:郭志权。
被申请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
申请人蚌埠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