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4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7307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留下街道61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黄根法,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已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浙C×××××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胡琴履行了案款2150元,于2019年4月2日通过仇华兵履行了案款20000元。2019年5月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9392.5元(该款系诉讼保全时予以冻结),扣除本案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9392.5元。截至2019年5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8392.5元。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4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征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