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民初5782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5673074XE。
法定代表人:黄根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清、俞桂芳,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9元,减半收取4119.5元(原告已预缴98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45元,合计77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