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5782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委托代理人: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5673074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钭文涛与被告杭州磊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钭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9元,减半收取4119.5元(原告已预缴98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45元,合计7764.5元,由原告钭文涛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