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水利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11民初3012号
原告: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开大道***号自贸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63743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灿坤,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育新街**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3722945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封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开封市水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水利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原告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176元,减半收取计75588元,由原告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