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5101179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