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保全人:***,女,汉族,1988年09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保全人: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诉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382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