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09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诉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23年4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