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9行初227号
原告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津街499号17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83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552015745B。
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苗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现原告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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