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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某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1069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1987年06月08日出生。 被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01月08日出生。 原告肖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