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3922号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姚某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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