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27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鸿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申请人:邓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杏山大道东侧邓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诉被申请人邓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豫13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邓州市建设银行的账号41×××15、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欠被申请人****的债权800000元、南召县水利局欠被申请人****的债权400000元。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与被申请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业经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豫1381民初2785、2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1239198.08元,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支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1210000元,其余部分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全部放弃。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邓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的账号41×××15内1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欠被申请人邓州市****有限公司的800000元债权的冻结;
三、解除南召县水利局欠被申请人邓州市****有限公司的400000元债权的冻结;
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人民路南段东侧房产证号为新字第××号的房产及***名下的新国用(97)字第507号土地使用证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司明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闫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