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

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与镇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镇平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3014号
原告:邓州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杏山大道东侧邓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81702245P。
法定代表人:陈辽华,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波、沙林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镇平县府前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光,任该局局长。
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平县府前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146T。
法定代表人:艾进德,任县长。
原告邓州市**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镇平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州市**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州市**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