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

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7)豫1381民督7号
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男,任工会主席。
被告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拖欠邓州市总工会2015年度工会建会筹备金14616元、2016年度工会建会筹备金14616元,并提供了邓州市行业(产业)工会联合会覆盖单位工作台账及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工会经费拨交情况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给付全部拖欠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及滞纳金。
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数额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并愿意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2015年度工会建会筹备金1461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筹备金的日千分之五计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2016年度工会建会筹备金14616元(滞纳金按筹备金的日千分之五计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申请费17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