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4民初576号之一
原告: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富邦花园********。
法定代表人:芦忠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喜,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地址***县莱溪路**div>
负责人:张坤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洁,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昆明蓝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云,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宜城****iv>
法定代表人:刘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静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天,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事务局)、第三人昆明蓝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蓝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规划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事务局支付概念规划费用100000.00元,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费用475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被告承诺付款的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7781.6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575000.00元×4.35%/年÷360天×112天),合计582781.67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7日,原告受邀与***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洽谈,县委县政府对原告的概念和理念高度认可,希望原告立刻开始前期工作,做项目概念规划。2018年2月18日,项目概念规划得到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原告接着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2019年5月2日,原告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5月16日,可研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审核。6月5日,可研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次审核。8月22日,原告完成的项目概念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即麻退军请[2019]31号正式通过县发改委审批详见麻发改发[2019]266号。11月27日,该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被告在招标公告里明确使用原告方的可研报告(招标文件引用原告可研报告中的基础数据)。2020年1月3日,被告负责人张坤贤口头表示由原告指定招标代理按照1300000.00元结算费用,经张坤贤咨询代理公司,其代理公司的意见是可研和常规设计两项在600000.00元左右。2020年1月7日,被告负责人口头明确承诺给付原告工资报酬(补偿费)475000.00元,并答应年前给付。2019年12月27日,被告致函原告《***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招标质疑答复函》,该复函第4页写明:你方于2018年11月开始已介入该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和科研报告的编写,且已通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评审。前期规划方案设计和科研报告的相关费用,是要单独付费给贵方的,所涉及规划方案设计和科研报告我方是有权利使用在该项目的,事实上你方已为该项目前期准备提供了设计或咨询服务,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第(2)条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规定的情形,你方不具备本招标项目投标资格。该复函明确肯定了原告参与前期工作且前期工作通过评审,对此要单独付费,涉及的规划方案设计和科研报告其有权利使用在该项目。2020年2月26日原告致函被告《关于申请支付“***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研、规划设计费的函》,要求支付实际劳动成果费用475000.00元。2020年2月28日被告回复原告《关于对的复函》(麻退役复[2020]1号),以无关联的第三方作为理由拖延付款时间,明确表示如原告与第三方处理好权属和利益分配后,会在第一时间与原告协商处理该项目可研、规划设计费的给付问题。同日,原告致函被告《关于对的复函》,指出:2018年1月8日被告表示费用由其直接划拨付款。后又表示不能直接划拨付款,需要从项目拟中标单位的中标金额中来支付我公司;2020年2月25日,被告又提出段雪岗提出异议,拒付我公司款项;2020年2月28日,被告又再以蓝岩公司拿出的一份已经作废的协议为名,拒付我公司款项。2020年3月4日,原告致函被告《关于再次申请支付“***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研、规划设计费的函》,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支付475000.00元项目款,被告未回复。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口头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具体义务。被告应支付概念规划费用100000.00元,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费用475000.00元,以及利息合计582781.67元。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的规定,被告使用原告的成果招标,应依法给付原告设计方案使用费。
第三人蓝岩公司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事务局支付原告规划设计院①概念规划费用、②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③规划设计方案费用、④逾期付款利息各项中的70%给第三人。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规划设计院邀请第三人参与***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原告认可同意第三人完成“老山广场”雕塑艺术的创意及方案设计工作的前提下,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第三人负责“老山广场”雕塑艺术的创意及方案设计工作作品的设计,在设计作品过程中,第三人投入了大量人力时间和资金,设计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最终形成了《“中国梦·老山魂”老山广场雕塑艺术策划设计方案》。原告规划设计院的《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所有工作,都是紧紧围绕第三人独立设计完成的《“中国梦·老山魂”老山广场雕塑艺术策划设计方案》进行。2019年12月4日,在第三人与原告实际合作已经成就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原告补充签订书面投标《合作协议》。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概念规划费用100000.00元、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费用4750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被告承诺付款的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7781.6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575000.00元×4.35%/年+360天×112天=7781.67元),原告规划设计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都是依据第三人所设计的***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雕塑艺术设计为主要内容,第三人有权按工作比例分配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所有费用。基于此,第三人曾多次要求协商费用问题,均被无理拒绝。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请,希望支持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规划设计院交给被告事务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两项成果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于2020年3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而段雪刚于2020年6月19日在云南省版权局就***县老山广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14个组成部分进行了作品登记,第三人蓝岩公司基于段雪刚的授权主张权利。原告规划设计院交付给被告事务局的应该是与他人无权益之争的工作成果,而本案中原告规划设计院和第三人蓝岩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对该成果均持有作品登记证书,双方均对涉案的设计成果主张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涉案标的物权利主体不明确,原告及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故应对原告、第三人的起诉予以驳回。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第三人昆明蓝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孝国
审判员 田万**
审判员 朱祥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