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石林县。
被执行人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字第5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日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