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石林县。
被执行人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字第5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日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