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石林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26100008836。
被执行人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93968J。
被执行人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400004314。
在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和解协议,至此,被执行人即已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债务人民币723500元。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112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