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石林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26100008836。
被执行人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93968J。
被执行人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400004314。
在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石林阿诗玛珠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阿诗玛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阿诗玛珠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和解协议,至此,被执行人即已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债务人民币70000元。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112民初字第5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