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423民初154号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深盐路30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91180。
法定代表人:王苏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贵明,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显书,该公司监理工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税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337425784R。
法定代表人:马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勇,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贵明、王显书、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费人民币215,1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监理服务费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监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旅游停车场土石方工程”,建设工期按招标文件为50天,实际监理工期以竣工验收为准。监理报酬为人民币345,100元,监理服务费的支付:工程进场7天且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监理服务费。2017年10月13日,被告发出一份《关于停止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旅游停车场项目建设的通知》,单方终止项目建设。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及施工单位对项目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至今,被告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监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外,尚欠监理费人民币215,1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如上所请。
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8月31日,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标“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旅游停车场土石方工程”监理。2016年9月1日,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人)与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签订了《监理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委托监理的工程名称: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旅游停车场土石方工程;建设工期:按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旅游停车场土石方工程招标文件为50天,实际监理工期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监理范围:从项目开工准备开始至项目施工结束(竣工验收)全过程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监理服务费为总承包价,即人民币345,100元,工程量增减、工期延长,监理费不作调整,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工程进场7天后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监理服务费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监理费的30%即人民币130,000元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义务,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涉案项目工程因政府原因停止施工,被告与承包方对涉案项目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验收结算,涉案项目工程计划挖方362,980.8立方米,实际完成土石方开挖256,785立方米。由于涉案项目工程中途停止施工,原、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书》终止。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书、验收清单、工程项目停建通知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义务,但由于政府原因涉案项目工程停建,导致监理合同终止,原告监理的项目工程仅施工完成71%。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总合同包干价人民币345,100元的71%计算监理费给原告,被告应支付的监理费为总合同包干价人民币345,100元×71%=245,02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监理费人民币13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15,021元。原告监理服务的项目工程未竣工被政府撤销停建,导致监理合同未履行完毕而终止,其责任不在于被告,被告不存在违约,不承担监理费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人民币115,021元给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33元,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5元,被告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杨兆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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