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3执恢9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4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2020)黔0423执26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115021.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1798元、申请执行费162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一、解除本院对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贵G×××**号、贵G×××**号宇通客车、贵G×××**号、贵GAN3**号东风裕隆小车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贵州黄果树旅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贵G×××**号、贵G×××**号宇通客车、贵G×××**号、贵GAN3**号东风裕隆小车以第二次拍卖价148206.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扣除执行中的相关费用,实际抵偿价为134201.80元,再扣除判决确定的款额115021元,抵偿差价19180.80元由申请执行人在十日内支付到镇宁法院退还给被执行人。前述四辆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宋 颖
审判员 高胜波
法官助理邱保元
书记员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