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黔江区***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52号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213925。
法定代表人:朱燕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黔江区***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J60K78。
经营者:曾维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黔江区***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泽端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谢长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高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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