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

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5421号
原告: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花灯大道70号福广建材批发市场A6-1-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05083433K。
法定代表人:段求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飞,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苏凡,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52号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213925。
法定代表人:朱燕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0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秀山县智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宗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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