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52号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213925。
法定代表人:朱燕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堂,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周禄文,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周禄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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