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3314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1059H。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3974559C。
负责人:李某启,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5民特34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5执3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晓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