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9477号
原告:深圳市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留仙洞大厦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20596E。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珠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惠,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1059H。
法定代表人:郝栋。
原告深圳市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礼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