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保1231号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62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保1231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7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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