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276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耀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益红、王英,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能源集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宏斌,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能源集运有限责任公司、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广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