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0民初2198号

原告:**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简城镇滨江路5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0717034D。

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丹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东,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新香洲文贤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455927056B。

法定代表人:李忠志,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4楼4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69659045W。

负责人:谢富全,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投资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被告珠海勘察设计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22日裁定予以驳回,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务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丹梅、魏学东,被告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务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立即共同向**水务投资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判令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立即共同向**水务投资公司支付该借款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是珠海勘察设计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15年4月9日,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以“提前借支合同预付款”为由,向**水务投资公司借支人民币10万元。**水务投资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汇去了10万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载明:“借款”。后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未能与**水务投资公司订立合同,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谢全富也不知去向。**水务投资公司到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在成都市金牛区的登记住所寻找,发现成都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2018年11月,**水务投资公司打听到了珠海总公司的住所后,于2018年12月4日委托律师向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及时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但没有任何的回应。**水务投资公司认为,在本案10万元借款关系尚未发生前,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与**水务投资公司就是否订立“简城沱四桥应急抢险项目工程前期勘察合同”确实正在磋商中,双方也就“在订立简城沱四桥应急抢险项目工程前期勘察合同之前,由成都分公司预先向**水务投资公司无息借款10万元,该笔借款在合同订立并履行后转为**水务投资公司向成都分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处理”达成了一致的约定。因此,该约定的行为系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条件”没有成就,故在**水务投资公司与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之间形成了10万元的借贷关系。因此本案民事关系应当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另10万元款项是用于流通领域而不是用于消费领域,故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应当支付占用借款的资金利息。由于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系珠海勘察设计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由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不足部分由珠海勘察设计公司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水务投资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共同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是以预先借支的方式收取10万元借款,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且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预支的10万元已合理转化为项目服务费。双方也未就10万元约定利息,**水务投资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是珠海勘察设计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15年3月,**水务投资公司与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曾商议,将**市沱江四桥应急排险工程的设计项目发包给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2015年4月9日,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以“提前借支合同预付款”为由,向**水务投资公司提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当即向**水务投资公司出具了借款申请和借据各一张。借款申请载明:“**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院(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今向贵单位借款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以做前期工作开展费用,该费用视为设计费,并在项目完成后支付设计费时将该部分费用扣除,下阶段支付费用等于合同总金额减去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15年4月9日。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通锦支行。户名: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号:73×××00”。借据载明:“**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院(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今向贵单位借款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用于支付沱四桥应急抢险项目工程前期勘察设计费。在我司完成勘察设计后,该笔借款从贵司支付我司设计费中扣除。此借款不计利息。此据。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15年4月9日。”**水务投资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载明:“借款”。借款后,珠海勘察设计公司在前期也作了一些设计文件,后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未能与**水务投资公司订立勘察设计合同。2016年10月17日,**水务投资公司另与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2018年12月4日,**水务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向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及时偿还10万元借款,但至今仍未收回借款。经**水务投资公司催收未果,引起讼争。

另查明,庭审中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5年3月6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水务投资公司的公章是在诉讼过程中补盖的,该公章是2018年12月25日以后重新启用的新公章。

以上事实,有**水务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借款申请、借据、银行转款凭证、律师函,印章销毁证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且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向**水务投资公司出具的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双方约定该100,000元借款用于支付沱四桥应急抢险项目工程前期勘察设计费,待完成勘察设计后,该笔借款从**水务投资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该约定系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双方约定的条件没有达成,因此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水务投资公司按约定向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出借了本金100,000元,因珠海勘察设计公司和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未完成勘察设计,应当偿还**水务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关于本案还款主体的问题。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系珠海勘察设计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珠海勘察设计成都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即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由珠海勘察设计公司承担。关于该借款应当折抵设计费的辩称意见,因双方之间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没有形成,所以该借款不能折抵设计费,珠海勘察设计公司可待双方对前期勘察设计费用进行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利息问题。在借款时双方约定了该借款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接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水务投资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应予调整,本院支持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富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叔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