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文华、冯勃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437号
原告:冯勃涛,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李文华,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姣宁,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455927056B。
法定代表人:李忠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肖茜,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勃涛与被告李文华、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勃涛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勃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勃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2元,减半收取6661元,由原告冯勃涛承担。
审判员  门延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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