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36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省路桥公司集,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姣宁,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交通勘察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公路设计、测量劳务费902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关于西藏自治区S302交叉口至班戈县XX公路改建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测量《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对上述公路的设计、测量提供劳务,劳务费为82.5万元。后因增加工作量总劳务费为1072170元。原告按约于2017年10月16日完成劳务,并向被告***提供了设计图纸电子版,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经了解该工程系被告交通勘察设计院转包给被告***,***系自然人,并无承包资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违法转包工程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迄今被告共支付原告17万元,导致原告生活艰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被告所在地,管辖法院应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经向原告释明并征询意见,其亦选择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年 四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瑛 晨
校 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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