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文馨苑1号楼13幢。
法定代表人:周学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博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与定鼎路交叉口东南角水岸国际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胡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博勋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于2021年12月1日向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询问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二、准许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跃龙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