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3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空港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80205X。
法定代表人:李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燕,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文馨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2678010263。
法定代表人:张海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倩,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鹏程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宏勋
审判员  王燕燕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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