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2601执5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侗族,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
申请执行人:陈松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个体工商户,黄平县上塘镇紫营村居民,现住凯里市。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个体工商户,福泉市道坪镇汽坪村居民,现住凯里开发区。
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佳和盛世2号楼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56年8月1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松某、***、李飞与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按照本院生效的(2016)黔2601民初1155号、1509号调解书、1628号、1626号、1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分别即于201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申请执行人***工程预付款、违约金等共计88553.41元;支付申请人***、陈松某、***、李飞货款共计99815.4元;***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8月17日追加第三人***、罗银前、赵倩倩为该系列案被执行人,罗银前、赵倩倩已于2017年4月12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位于凯里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48)及牌号为贵HBK321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凯里市(建筑面积:115.61平方米)后分配所有债权,车辆在评估阶段,除此之外被执行均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8年12月1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601民初1155号、1509号调解书、1628号、1626号、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坤
审判员 粟周萍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顺钰
书记员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