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0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佳和盛世左侧三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石堂圣,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按照本院生效的(2017)黔260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其中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以本金3万元计算;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以本金61748元计算)及案件受理费14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案件执行费8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4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均为零元;名下无车辆,还通过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手段查询被执行人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均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8年12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黔260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政旭
审判员  粟周萍
审判员  佘 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祖清
书记员潘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