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60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2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施工工资及材料款42000元,并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25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3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