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2601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汇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巨汇装饰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当庭裁判。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1748元;并以617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利息共计5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因承建“左岸咖啡”等项目,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1748元,并承诺2016年6月30日还3万元,余款春节还清。逾期,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巨汇装饰公司未进行答辩。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因承建“左岸咖啡”等项目,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2016年3月18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1748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欠条,“贵州巨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欠海燕天家具衣柜(***),材料(2015年—2016年3月18日)共计人民币:陆万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小写:61748元)。(备注:如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则将由法人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明:此款在2016年6.30.还30000元,余款春节还清。”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借条原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订购装修材料并拖欠材料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时履行承诺,及时付款。逾期,被告未能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货款617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其中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以本金3万元计算;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止以本金61748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贵州巨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确立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