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瑞德盈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三道岭新华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祁红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公司行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新疆中瑞德盈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丁香一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瑞德盈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自愿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10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侯丽敏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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