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3993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博路40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三道岭镇新华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