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甬东催字第300号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票据号码1040005226618897、票据出票人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760000元、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锦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