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02民初2636号
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1913B。
法定代表人:马达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进,该公司副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
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拓水务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拓水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3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黄州区××栋××楼××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0×**)租赁给被告进行商业经营使用;租赁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46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要求继续承租三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执行,原告也予以同意;三个月的租赁期满后,被告退租,但房屋租金未付,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其承诺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的基本信息情况。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情况。
3.房权证1份。拟证明原告是租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4.房屋租赁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商业经营的事实,以及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情况。
5.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138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核对后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黄州区××栋××楼××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4600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租金期届满后,被告继续承租三个月后退租,但租金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出具欠条1张交原告收执,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租金共计4600元/月×3个月=13800元整(壹万叁仟捌佰元整)租金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约定2021年3月30日前还款(一次还清)身份证号421125197108××××欠款人:***。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付款,原告遂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房屋租金有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理应承担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