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1742号
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191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冈市网拓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