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387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殷红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2日立案。原告于20199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杨淑香

 

 

 

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金瑜

        宗世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