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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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387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殷红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淑香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金瑜书 记 员 宗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