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5146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佩佩,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毅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殷红科。
委托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姣,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为专属管辖。本案的施工地点为安康市旬阳县观景路,该地域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7元,全额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杜
二 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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