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3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与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保全费44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2月5日、4月23日、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委托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长城汽车(注册日期2010年10月)、被执行人***所有的“鲁E×××××”大众汽车(注册日期2011年8月),期限为二年(2023年5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2021年5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存款1919.9元、在建行东营胜利支行存款106元、在工行东营市××支行××路分理处存款20570元、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存款381元、在农行东营东城支行存款1363元,合计:2433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无证券。
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委托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433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除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