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3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存款1919.9元、在建行东营胜利支行存款106元、在工行东营市东城支行北一路分理处存款20570元、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存款381元、在农行东营东城支行存款13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