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3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利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长城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E×××××”大众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变卖、转让、毁损,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限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将上述查封的“鲁E×××××”、“鲁E×××××”车辆交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