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1961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0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0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30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书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